人行發佈《關於加強支付結算管理 防范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有關事項的通知》並答記者問|政策

人行發佈《關於加強支付結算管理 防范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有關事項的通知》並答記者問|政策


原標題:人行發佈《關於加強支付結算管理 防范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有關事項的通知》並答記者問|政策



文章來源:中國人民銀行官網

1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負責人就《關於加強支付結算管理 防范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有關事項的通知》答記者問

日前,中國人民銀行發佈瞭《關於加強支付結算管理 防范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全文見下條)。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負責人就《通知》有關問題回答瞭記者提問。

一、《通知》出臺的背景是什麼?

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嚴重危害人民群眾財產安全和合法權益,損害社會誠信和社會秩序,已成為當前影響群眾安全和社會和諧穩定的一大公害。自2015年10月國務院打擊治理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工作部際聯席會議部署在全國開展專項行動以來,打擊治理工作取得瞭階段性成效,但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的高發勢頭沒有從根本上得到遏制,形勢依然嚴峻。對此,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中央領導同志分別作出重要指示批示。9月7日,國務院辦公廳召開專題會議研究打擊治理工作。9月23日,國務院召開打擊治理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工作部際聯席會議第三次會議暨深入推進專項行動電視電話會議,對進一步做好打擊治理工作提出新的更高要求。9月23日,中央綜治辦聯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人民銀行和銀監會發佈《關於防范和打擊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通告》(以下簡稱《通告》),就打擊治理工作作出周密部署。

為貫徹落實中央領導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國務院工作部署要求和《通告》,針對公安機關反映的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情況,人民銀行深入分析瞭其中支付環節存在的主要問題,研究制定瞭《通知》,從加強賬戶實名制、阻斷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資金轉移的主要通道、加強個人支付信息安全保護、建立個人資金保護長效機制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築牢金融業支付結算安全防線。

二、人民銀行在打擊治理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方面已經采取瞭哪些措施、做瞭哪些工作?

人民銀行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統一部署,結合職責分工,全力配合相關部門不斷加大打擊治理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力度,前期組織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銀行)和非銀行支付機構(以下簡稱支付機構)開展大量工作。

一是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工商總局建立涉案賬戶緊急止付和快速凍結機制,建成運行“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交易風險事件管理平臺”,有利於公安機關利用信息化手段對涉案賬戶進行緊急止付、快速凍結、快速查詢、封停業務等。截至2016年9月20日,全國共有1253傢銀行、28個省市公安機關接入平臺,累計處理業務11.86萬筆。

二是強化銀行卡信息安全管理。組織瞭對銀行、支付機構和銀行卡清算機構的銀行卡受理終端(POS機具)受理環境安全性和標準符合性進行檢查,從個人信息保護、交易安全、軟硬件安全等方面嚴查終端非法改裝、信息泄露問題,並從控制信息泄露源頭和防范風險傳導入手,督促相關機構進一步提升支付業務系統、客戶端軟件的敏感信息保護能力和交易風險防控水平。同時,組織開展支付業務系統安全專項檢查工作,全面排查上述機構支付業務系統的敏感信息和資金安全隱患。

三是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工商總局、銀監會和國傢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於2016年9月至2017年4月在全國范圍內組織開展聯合整治非法買賣銀行卡信息專項行動。

四是加強支付機構監管。會同相關部門開展支付機構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防止支付機構為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活動提供支付結算服務,並對無證機構非法開展支付結算業務進行整治。

三、《通知》為什麼要全面推進個人賬戶分類管理制度?

《通知》規定,自台中通馬桶價錢2016年12月1日起,同一個人在同一傢銀行(以法人為單位,下同)隻能開立一個Ⅰ類戶(為銀行結算賬戶,含銀行卡,下同),在同一傢支付機構隻能開立一個Ⅲ類戶。主要是基於以下幾個方面的考慮:

(一)有效遏制買賣賬戶和假冒開戶的行為。根據公安機關反映,在當前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活動中,犯罪分子用於轉移詐騙資金的銀行賬戶和支付賬戶主要來源於兩個途徑:一是不公家機關水肥清運法分子直接購買個人開立的銀行賬戶和支付賬戶。不法分子誘騙一些群眾出售本人的銀行賬戶和支付賬戶,有的甚至直接組織個人到銀行批量開戶後出售。二是不法分子收購居民身份證後冒名或者虛構代理關系開戶。不法分子利用買到的居民身份證,偽裝成開戶者本人或者以親戚朋友的名義虛構代理關系,到銀行開戶或者在網上開立支付賬戶。

(二)強化個人對本人賬戶的管理。由於我國一人數折、一折一戶現象普遍,有些銀行也以發卡數量作為經營業績的考核指標。同時,個人繳納和支付醫療保險、社會保險、養老金、公積金等公用事業費用,往往開立多個銀行賬戶,導致個人有大量閑置不用的賬戶。截至2016年6月末,我國個人銀行結算賬戶77.86億戶,人均5.69戶。個人開戶數量過多既造成個人對賬戶及其資產的管理不善、對賬戶重視不夠,為買賣賬戶、冒名開戶和虛構代理關系開戶埋下瞭隱患,也造成銀行管理資源浪費,長期不動的賬戶還成為瞭銀行內部風險點。

(三)建立個人賬戶保護機制。在互聯網金融和現代通信技術在金融領域中廣泛運用的背景下,銀行和支付機構依托互聯網等電子渠道,為個人遠程開立賬戶,賬戶的開立越來越方便。但另一方面,當前我國個人信息包括銀行卡信息泄露問題突出,因銀行卡信息泄露導致的賬戶資金被竊事件頻發。在這種情況下,亟需建立個人賬戶的保護機制,保護個人賬戶信息和資金安全。

為此,人民銀行作出瞭相關制度安排,2016年4月1日,《關於改進個人銀行賬戶服務 加強賬戶管理的通知》(銀發〔2015〕392號)正式實施,建立瞭個人銀行賬戶分類管理機制。根據開戶申請人身份信息核驗方式和風險等級,個人銀行結算賬戶分為Ⅰ、Ⅱ、Ⅲ類。其中,Ⅰ類戶為當前個人在銀行櫃面開立、現場核驗身份的賬戶,具有全功能;Ⅱ、Ⅲ類戶為通過銀行櫃面或者互聯網等電子渠道開立的銀行賬戶,具有有限功能,且需要與Ⅰ類戶綁定使用。

同時,2016年7月1日,人民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網絡支付業務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5〕第43號)正式實施,建立瞭個人支付賬戶分類管理機制。同樣,根據開戶申請人身份信息核驗方式和風險等級,個人支付賬戶分為Ⅰ、Ⅱ、Ⅲ類。其中,Ⅰ類戶僅需要通過一個渠道驗證身份信息,開戶便捷性最高,賬戶餘額可用於消費和轉賬,但限額較低;Ⅱ、Ⅲ類戶分別需通過至少三個、五個渠道驗證身份信息,或者通過面對面方式核實身份,具有更高的餘額付款限額;Ⅲ類戶的餘額除瞭消費和轉賬外,還可用於購買投資理財產品。

通過個人銀行賬戶和支付賬戶的分類管理制度安排,支付的安全性和便捷性得到有效兼顧,個人可以更好地分類管理自己的賬戶,合理分配賬戶用途和資金,防范資金風險。

四、個人如何利用賬戶分類管理機制來合理安排使用銀行賬戶?

《通知》實施後,個人可以更好地保護自身信息安全和資金安全。個人使用的銀行結算賬戶將形成以Ⅰ類戶為主,Ⅱ、Ⅲ類戶為輔的賬戶體系。

Ⅰ類戶是全功能賬戶,可以辦理存款、轉賬、消費繳費、購買投資理財產品等,使用范圍和金額不受限制。個人的工資收入、大額轉賬、銀證轉賬,以及繳納和支付醫療保險、社會保險、養老金、公積金等業務應當通過I類戶辦理。Ⅱ類戶需與Ⅰ類戶綁定使用,資金來源於Ⅰ類戶,可以辦理存款、購買銀行投資理財產品、消費繳費等。Ⅲ類戶主要用於網絡支付、線下手機支付等小額支付,可以辦理消費繳費。

Ⅰ類銀行賬戶與Ⅱ、Ⅲ類銀行賬戶的關系就像是“錢箱”與“錢包”的關系。個人大額資金可以存儲在Ⅰ類戶中並通過Ⅰ類戶辦理業務,而個人日常網上支付、移動支付以及其他小額、高頻支付,則盡量通過Ⅱ、Ⅲ類戶辦理。

同時,鑒於個人在一傢銀行隻能開立一個Ⅰ類戶,為方便個人異地生產生活需要,《通知》要求銀行對本行行內異地存取現、轉賬等業務,收取異地手續費的,應當自《通知》下發之日起三個月內實現免費,以降低個人支付成本。

上述制度設計,涉及對以前相關制度的調整和完善,為此,人民銀行近期將下發通知,對《關於改進個人銀行賬戶服務 加強賬戶管理的通知》規定的Ⅱ、Ⅲ類戶的功能進行進一步明確和改進。

五、個人已經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如何進行分類管理?

為減少對社會公眾的影響,此次《通知》主要對增量賬戶進行規范,即2016年12月1日起,個人在同一傢銀行已經開立Ⅰ類戶的,不再新開Ⅰ類戶,隻能開立Ⅱ、Ⅲ類戶。個人在2016年12月1日前已經開立的Ⅰ類戶不受此次規定影響,仍然保持正常使用。

公安機關在偵辦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案件過程中發現,不法分子通常以一個身份證在同一傢銀行開立幾十個甚至上百個賬戶進行作案,大大超出瞭個人對賬戶數量的正常需求。同時,銀行也反映目前銀行系統中存在大量長期閑置不用的賬戶。針對這些問題,《通知》要求銀行應當對2016年12月1日前同一個人開立多個Ⅰ類戶的情況進行排查,核實個人開立多個賬戶的合理性。個人開戶數量較多的,銀行應該要求個人作出相應說明。個人無法說明合理性的,銀行應當引導個人歸並冗餘的賬戶,或者采取降低賬戶類別等措施,幫助個人合理存放資金,保護資金安全。

上述工作的順利開展,離不開廣大銀行客戶的主動配合。我們希望大傢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將一些閑置不用或用得較少的賬戶銷戶,將一些主要用於網絡支付或小額高頻支付的賬戶降級為Ⅱ類或Ⅲ類戶。這樣既可以實現個人資金的集中管理,又可以通過Ⅱ、Ⅲ類戶來防范網絡支付風險,更好地保護自身的資金安全。當然,如果個人希望按現有方式繼續使用已開立的各個Ⅰ類戶,仍然可以繼續使用,不受影響,但如果數量較多的,應根據銀行要求說明情況。

六、買賣賬戶、假冒開戶有什麼後果?

賬戶實名制是一項基礎性金融制度安排,是維護經濟金融秩序乃至社會秩序的重要手段。人民銀行作為我國銀行賬戶和支付賬戶的監督管理部門,多年來從制度保障、系統建設、專項治理和部門協作等多個方面不斷強化賬戶實名制。經過多年努力,我國賬戶實名制工作取得重要進展,賬戶實名制體系基本建立,賬戶實名率逐年提升,有效保護瞭社會公眾的合法權益、維護瞭經濟金融正常秩序。尤其是隨著2007年6月人民銀行與公安部共同建設的“聯網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統”的建成運行,以及二代居民身份證及其鑒別機具的推廣,不法分子偽造變造身份證件開戶的情況得到瞭有效遏制。

當前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在賬戶管理方面反映的突出問題,主要是買賣賬戶、冒名開戶和虛構代理關系開戶。這些違規行為屢禁不止的主要原因之一是懲戒機制不完善,尤其是對單位和個人缺乏有效的處罰措施,這已經成為瞭當前賬戶實名制落實工作中的難點。單位和個人不良賬戶行為的法律責任不明確、違規成本低,一些個人在利益驅使下大量開立銀行賬戶和支付賬戶並向不法分子出售獲利,不法分子也大量收購他人賬戶、冒名開戶、虛構代理關系開戶等用於實施詐騙。

為提升不法分子和相關單位、個人的違規成本,《通知》規定,自2017年1月1日起,銀行和支付機構對經設區的市級及以上公安機關認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購買銀行賬戶(含銀行卡,下同)或支付賬戶的單位和個人,組織購買、出租、出借、出售銀行賬戶或支付賬戶的單位和個人,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虛構代理關系開立銀行賬戶或支付賬戶的單位和個人,5年內停止其銀行賬戶非櫃面業務、支付賬戶所有業務,3年內不得為其新開立賬戶。同時,人民銀行還將上述單位和個人信息移送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並向社會公佈。該項措施將限制違規單位和個人新開賬戶,限制其參與社會經濟活動的便利性,影響其征信記錄,違規成本大幅增加,將對不法分子和違規單位、個人起到強有力的震懾作用。

七、《通知》為什麼要暫停涉案賬戶開戶人名下所有賬戶的業務?

根據公安機關反映的情況,不法分子通常利用個人出售或遺失的居民身份證開立大量賬戶,用於實施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通過分散資金、迅速轉移等手法打亂資金交易路徑,阻礙公安機關追查。除涉案賬戶外,不法分子通常還掌握大量同一開戶人名下的多個賬戶,一旦涉案賬戶被凍結,還可以繼續使用其他賬戶實施詐騙,這對於社會公眾以及開戶人本人都存在較大的威脅,暫停涉案賬戶開戶人名下所有賬戶,能夠及時阻斷不法分子繼續轉移資金。另一方面,這項措施對個人也是一種保護,提醒其身份已經被不法分子冒用於違法犯罪,有必要及時與銀行主動確認、停止相關賬戶的使用,避免違法犯罪活動侵犯其權益或者承擔連帶法律責任。為此,《通知》規定,對於涉案賬戶開戶人名下的其他賬戶,銀行和支付機構應當通知開戶人重新核實身份。開戶人未在3日內到銀行櫃面或者向支付機構重新核實身份的,銀行應當對賬戶開戶人名下所有賬戶暫停非櫃面業務,支付機構應當對賬戶開戶人名下所有賬戶暫停業務,重新核實身份後,賬戶使用恢復正常。

為減少對因身份證件遺失而被不法分子冒名開戶的個人的影響,《通知》保留瞭個人通過銀行櫃面辦理業務的渠道,且個人向銀行和支付機構重新核實身份後即可恢復賬戶使用。同時,《通知》規定如個人確認被冒名開戶的,向銀行和支付機構出具被冒用身份開戶並同意銷戶的聲明後即可銷戶。

此外,據公安機關反映,不法分子在大量收購賬戶、假冒開戶後,一些賬戶不會馬上啟用,而正常情況下,個人開戶後一般會立即啟用,長期不用賬戶應作為異常情況引起高度關註。因此,《通知》規定對開戶之日起6個月內無交易記錄的賬戶,銀行應當暫停非櫃面業務,支付機構應當暫停所有業務,待單位和個人重新向銀行和支付機構核實身份後,方可恢復業務。

八、《通知》為什麼要明確銀行和支付機構可以拒絕可疑開戶?

根據公安機關和銀行反映的情況,在不法分子假冒他人或虛構代理關系開戶時,有一定的特征和規律,銀行工作人員如嚴格把關,在一定程度上能夠有效識別並堵截。現行制度由於沒有明確銀行可以拒絕為個人開戶,對於一些可疑情形,銀行和支付機構為降低投訴率往往就辦理瞭開戶。為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個人存款賬戶實名制規定》(國務院令第285號)、《中國人民銀行關於改進個人銀行賬戶服務 加強賬戶管理的通知》等現行法規制度,《通知》明確瞭銀行和支付機構在規定的異常情況下可以拒絕開戶,主要包括單位和個人身份存在疑義時拒絕向銀行出示輔助證件、組織他人開戶、有明顯理由懷疑開戶用於違法犯罪活動等情形。《通知》嚴格限定瞭可以拒絕開戶的情形,以防止銀行和支付機構隨意拒絕開戶,侵害消費者權益。

九、《通知》為什麼規定被工商部門納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單位,以及經核實地址不存在或虛構經營場所的單位,銀行和支付機構不得為其開戶?

“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是國務院《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654號)中明確建立的企業信息約束和信用懲戒機制。為瞭貫徹落實《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和《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國發〔2014〕7號印發)等,國傢工商總局頒佈實施瞭《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暫行辦法》(國傢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83號)。根據《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暫行辦法》的相關規定,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企業是嚴重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破壞正常市場秩序的主體,是市場風險的主要來源。

為發揮信用懲戒作用,《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暫行辦法》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將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信息與其他政府部門互聯共享,實施聯合懲戒。《通知》規定被納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企業,銀行和支付機構不得為其開戶,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實施信用約束、聯合懲戒。

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規定金融機構不得為身份不明的客戶提供服務或者與其進行交易,《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人民銀行 銀監會 證監會 保監會令〔2007〕第2號)明確指出,單位的“身份基本信息”包括客戶的名稱、住所、經營范圍等。因此,經銀行和支付機構核實註冊地址不存在或虛構經營場所的單位,應視作身份不明客戶,銀行和支付機構有權利也有義務拒絕為其開戶。

十、《通知》為什麼要強調建立聯系電話號碼與身份證件號碼的對應關系?

目前,隨著手機短信驗證碼、短信餘額提醒和重要事項通知等功能的使用,手機已經成為銀行和支付機構驗證個人身份和保護個人資金安全的重要手段。在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活動中,不法分子往往將同一個手機號碼作為多個作案賬戶的預留銀行聯系電話號碼,以便操控這些賬戶。通常而言,一個手機號碼由一個人使用,應當對應同一個人的賬戶。為此,《通知》要求銀行和支付機構建立賬戶預留聯系電話號碼與個人身份證件號碼的一一對應關系,對一個聯系電話號碼對應多個身份證件號碼的情況進行排查。考慮到現實情況中,成年人為老人或孩子代理開戶時,會預留自己的聯系電話號碼,《通知》特別規定,對於合理情形,由當事人說明情況後一個聯系電話號碼可以對應多個身份證件號碼;無合理情形的,應當采取暫停銀行賬戶非櫃面業務,暫停支付賬戶所有業務的措施。

要強調的是,現實情況中,單位在批量為個人辦理工資卡、社保卡、醫保卡、公積金卡等時,可能統一預留瞭單位財務人員的聯系電話號碼。對於這種情況,銀行應當根據《通知》的要求進行清理,變更為預留個人本人的聯系電話號碼。

十一、《通知》對支付機構為單位開立支付賬戶提出瞭更高的實名制審核要求是出於什麼考慮?

根據公安機關反映,目前不法分子用於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的作案賬戶有從個人賬戶向單位賬戶轉移、從銀行賬戶向支付賬戶轉移的趨勢。同時,《非銀行支付機構網絡支付業務管理辦法》主要對個人支付賬戶實名提出瞭具體管理要求,對單位支付賬戶管理和使用規定不夠完善。為此,《通知》針對單位支付賬戶進一步強化瞭客戶身份核實措施,旨在保障客戶合法權益,防范不法分子開立匿名或假名單位賬戶從事洗錢、欺詐、套現、恐怖融資等非法活動。《通知》規定,支付機構為單位客戶開立支付賬戶時,既可以自主或委托合作機構面對面核實客戶身份,也可以通過至少三個外部渠道遠程交叉驗證客戶身份,在加強實名制管理的同時為支付機構提供瞭靈活的選擇空間,充分考慮瞭電子商務的發展需要。

考慮到已經開立支付賬戶的存量單位客戶較多,《通知》為支付機構加強單位客戶實名制管理預留瞭充足的時間。下一步,人民銀行還將繼續引導支付機構不斷強化支付賬戶實名制管理。

十二、《各軍營單位抽肥通知》為什麼要提供轉賬時間選擇?

為提高社會資金周轉效率,讓單位和個人享受高效、便捷的支付結算服務,目前銀行和支付機構普遍提供轉賬實時到賬服務,但實時到賬也為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分子和其他不法分子快速轉移資金提供瞭可乘之機。為既保證單位和個人正常資金轉賬需求,又最大限度地保障單位和個人資金安全,更好地滿足客戶多層次支付服務需要,《通知》要求銀行和支付機構提供轉賬服務時,應當向單位和個人提供實時到賬、普通到賬、次日到賬等多種方式以供選擇。單位和個人可根據實際需求自行選擇資金到賬方式和時間,對於急需資金的,可以選擇實時到賬;對於不太緊急的資金需求,可以選擇普通到賬或者次日到賬。

十三、《通知》為什麼將個人ATM轉賬調整為資金在24小時後到賬?

據公安機關反映,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中近一半受害人是在不法分子的誘騙下,通過自助櫃員機具(ATM,含其他具有存取款功能自助設備,下同)向詐騙賬戶轉賬,而其中又有很大一部分受害人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不法分子引導在自助櫃員機具的英文界面中進行轉賬操作。受害人大多在完成轉賬後的較短時間內會意識到上當受騙,但資金已經轉出,並被不法分子立即轉移。針對此種情況,為最大限度阻斷詐騙分子誘導受害人進行資金轉賬和贓款變現,《通知》規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除向本人同行賬戶轉賬外,個人通過自助櫃員機轉賬的,發卡行在受理24小時後辦理資金轉賬,個人在24小時內可以向發卡行申請撤銷轉賬。這一措施是特定階段、特殊情況下采取的針對性措施,有助於將資金阻截在被詐騙分子轉移之前,但的確也會對一些個人正常業務產生影響,並在一定程度上可能加大銀行櫃面工作量。對此,我們將充分考慮支付安全性與便捷性的平衡,要求銀行和銀行卡清算機構進一步積極研究提高自助櫃員機轉賬安全性的技術措施,為下一步適時調整相關政策創造條件。

《通知》還要求銀行在自助櫃員機具辦理轉賬業務中增加漢語語音提示,通過文字、標識、彈窗等設置防詐騙提醒,在非漢語操作界面中對資金轉出等核心字段必須提供漢語提示。

十四、《通知》在哪些方面加強瞭非櫃面轉賬管理?

與銀行櫃面渠道相比,網上銀行、手機銀行、電話銀行、支付機構網站等非櫃面渠道由於不能面對面接觸操作人,難以確認賬戶的實際操作人是否是賬戶的持有人。據公安機關反映,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分子在詐騙得逞後,往往通過非櫃面轉賬方式將大量贓款快速拆分、跨地跨境轉移。銀行和支付機構雖然按照反洗錢制度,可以及時發現異常的轉賬交易,但卻缺乏相應措施對異常交易進行事前阻斷。因此,《通知》要求銀行加強非櫃面轉賬管理,要求支付機構加強支付賬戶轉賬管理,采取瞭三項管理措施:一是兼顧安全和便利,要求銀行和支付機構與客戶事先約定支付限額和筆數。對非櫃面渠道辦理的非同名賬戶轉賬業務,銀行和支付機構應當與單位和個人就限額和筆數進行事先約定,超過限額和筆數的,銀行賬戶轉賬應當到銀行櫃臺辦理,支付賬戶則不得辦理。單位可以根據自身經營規模、交易特點,個人可以根據自身交易習慣,與銀行和支付機構約定限額和筆數。二是強化安全驗證方式。除向本人同行銀行賬戶轉賬外,銀行為個人辦理非櫃面轉賬業務,單日累計金額超過5萬元的,應當采用數字證書或電子簽名等安全可靠的支付指令驗證方式。三是大額交易提醒。單位、個人銀行賬戶非櫃面轉賬日累計分別超過100萬元、30萬元的,銀行應當進行大額交易提醒,單位和個人確認後方可轉賬,以提醒單位和個人識別潛在交易風險,審慎做出大額資金轉賬決定。

這三項管理措施在保障單位和個人正常轉賬需求和效率的同時,也有利於阻斷不法分子利用非櫃面轉賬大量轉移資金,還能對賬戶信息泄露後不法分子通過非櫃面轉賬竊取資金起到防范作用,能夠更加有效地保護單位和個人資金安全。

十五、《通知》針對銀行卡收單、網絡支付等業務提出瞭哪些管理措施?

在開展銀行卡收單、網絡支付等業務過程中,一些銀行和支付機構存在商戶資質審核不嚴、受理終端或網絡支付接口管理不規范等問題,為不法分子利用銀行、支付機構的支付服務從事違法犯罪活動提供瞭可乘之機。為規范相關業務管理、加強風險防范,《通知》對銀行、支付機構及中國支付清算協會、銀行卡清算機構等相關單位提出具體要求:

一是銀行和支付機構應當嚴格落實銀行卡收單、網絡支付相關監管制度規定,切實履行商戶資質審核、風險管理、受理終端和網絡支付接口管理等責任,確保商戶為依法設立且經營活動合法合規,嚴防虛假商戶申領受理終端或開通網絡支付接口、違規移機使用受理終端、違規佈放移動受理終端等問題。

二是鑒於銀行卡受理終端屬於金融服務專用設備,其技術標準符合性和安全防護等級直接關系到客戶信息安全、資金安全和支付服務市場秩序,網上隨意買賣銀行卡受理終端可能導致不符合技術標準、被非法改裝過的終端流入市場,繼而引發信息泄露、資金被盜等風險。因此,《通知》禁止網上買賣POS機(包括MPOS)、刷卡器等受理終端。

三是銀行和支付機構要確保佈放在商戶的受理終端持續符合國傢、金融行業技術標準和相關信息安全管理要求,並在規定時間內核對全部受理終端的使用地點,對於違規移機使用、無法確認實際使用地點的受理終端一律停止業務功能,防止受理終端流入不法分子手中用於從事非法活動。

十六、《通知》采取哪些措施強化可疑交易監測?

為有效打擊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通知》要求銀行和支付機構加強對賬戶及其交易的監測,將集中轉入分散轉出、資金快進快出等多種可疑特征的交易列為可疑交易。

對於列入可疑交易的賬戶,銀行和支付機構應當與單位或者個人核實交易情況,經核實後仍然認定賬戶可疑的,銀行應當暫停賬戶非櫃面業務,支付機構應當暫停賬戶所有業務,並按照規定報送可疑交易報告或重點可疑交易報告,涉嫌違法犯罪活動的,應當及時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十七、無證機構支付業務主要存在哪些危害?

2010年,人民銀行發佈《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10〕第2號),建立支付機構業務許可和監管制度,為支付機構依法合規開展業務提供瞭良好的政策環境。但是,仍有許多機構未經許可,擅自開展支付業務。與支付機構開展支付業務應遵守人民銀行關於資金安全、業務合規、信息安全、反洗錢責任等各方面的要求相比,無證機構開展支付業務,不受相關監管規定的約束,風險隱患不容忽視。一是拓展業務沒有門檻,為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黃賭毒、洗錢等違法違規商戶和客戶提供支付服務。二是消費者資金安全缺乏必要保障。現實中已多次發生無證機構挪用商戶結算資金“跑路”的風險事件。三是在技術設施、終端機具、客戶信息管理等方面缺乏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易造成客戶信息泄露、賬戶信息側錄以及偽卡盜刷等風險事件。四是無底線競爭,嚴重擾亂支付服務市場秩序。

為維護經濟金融秩序,防范支付風險,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根據《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銀發〔2015〕221號)、《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國辦發〔2016〕21號印發),人民銀行會同13部委制定並發佈瞭《非銀行支付機構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銀發〔2016〕112號印發)。人民銀行將會同各地方專項整治工作小組,與公安、工商等部門密切配合,切實做好無證經營支付業務整治工作。整治措施包括關閉無證機構交易處理和資金結算通道,對相關信息進行公告、公示、風險警示,對違規商業銀行和支付機構開展責任追究,對無證機構依法查處等。

十八、《通知》建立瞭怎樣的黑名單制度?

為加大對單位和個人違規行為的懲戒力度,《通知》建立瞭黑名單管理機制,將公安機關認定的買賣賬戶和假冒開戶的單位和個人、工商部門認定的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公安機關認定為違法犯活動轉移贓款提供便利的銀行卡特約商戶及相關個人、因存在重大違規行為被銀行和支付機構終止服務的銀行卡特約商戶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等,列入黑名單管理。銀行和支付機構不得為黑名單中的相關單位和個人開戶或者拓展為特約商戶,黑名單信息也將移送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

在此也提醒廣大公眾,要註意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證、銀行賬戶和支付賬戶,不要貪圖小利將自己的身份證、銀行賬戶和支付賬戶出售給他人。一方面這種行為給不法分子實施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提供瞭條件,另一方面,個人也可能會因此承擔違法犯罪的連帶法律責任,並被列入黑名單管理,對自己的經濟活動產生不利影響。

十九、社會公眾需要配合做好哪些工作?

《通知》規定的管理措施將有效防范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但不可避免也會對社會公眾已有的一些支付習慣產生影響,需要廣大公眾理解和配合。

希望廣大公眾為保障自身資金安全和加強資金管理,能夠主動清理本人名下的銀行賬戶和支付賬戶,撤銷已經不用或極少使用的賬戶,按銀行和支付機構要求積極配合確認開立多個賬戶的合理性,並根據需要配合開展身份核實。對於因身份被不法分子冒用開戶的,相關個人獲知情況後應當及時向銀行和支付機構出具被冒用身份開戶並同意銷戶的聲明。單位和個人還應當根據自己的支出、消費實際需要,與銀行和支付機構約定非櫃面渠道轉賬的限額和筆數,並根據資金到賬的實際需要,合理選擇實時到賬、普通到賬、次日到賬等多種轉賬方式,以及銀行櫃面、網上銀行、手機銀行、自助櫃員機等資金劃轉渠道。

此外,有兩點需要特別提醒社會公眾註意:一是在《通知》實施過程中,銀行和支付機構向個人重新核實身份,不會以任何理由要求個人提供密碼、短信驗證碼等敏感信息,也不會以任何理由要求個人進行轉賬等涉及賬戶資金的操作,個人隻需攜帶本人身份證件到銀行櫃面或者按照銀行和支付機構規定流程核實身份即可。二是由於個人通過自助櫃員機發起的轉賬業務,在受理後24小時之內可撤銷,不法分子可能會利用轉賬撤銷實施新的詐騙,請大傢收款時務必審慎確認,防止不法分子借機實施詐騙。(完)

2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加強支付結算管理防范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有關事項的通知

銀發〔2016〕261號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國傢開發銀行,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中國銀聯股份有限公司,中國支付清算協會;各非銀行支付機構:

為有效防范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切實保護人民群眾財產安全和合法權益,現就加強支付結算管理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加強賬戶實名制管理

(一)全面推進個人賬戶分類管理。

1.個人銀行結算賬戶。自2016年12月1日起,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銀行)為個人開立銀行結算賬戶的,同一個人在同一傢銀行(以法人為單位,下同)隻能開立一個Ⅰ類戶,已開立Ⅰ類戶,再新開戶的,應當開立Ⅱ類戶或Ⅲ類戶。銀行對本銀行行內異地存取現、轉賬等業務,收取異地手續費的,應當自本通知發佈之日起三個月內實現免費。

個人於2016年11月30日前在同一傢銀行開立多個Ⅰ類戶的,銀行應當對同一存款人開戶數量較多的情況進行摸排清理,要求存款人作出說明,核實其開戶的合理性。對於無法核實開戶合理性的,銀行應當引導存款人撤銷或歸並賬戶,或者采取降低賬戶類別等措施,使存款人運用賬戶分類機制,合理存放資金,保護資金安全。

2.個人支付賬戶。自2016年12月1日起,非銀行支付機構(以下簡稱支付機構)為個人開立支付賬戶的,同一個人在同一傢支付機構隻能開立一個Ⅲ類賬戶。支付機構應當於2016年11月30日前完成存量支付賬戶清理工作,聯系開戶人確認需保留的賬戶,其餘賬戶降低類別管理或予以撤並;開戶人未按規定時間確認的,支付機構應當保留其使用頻率較高和金額較大的賬戶,後續可根據其申請進行變更。

(二)暫停涉案賬戶開戶人名下所有賬戶的業務。自2017年1月1日起,對於不法分子用於開展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的作案銀行賬戶和支付賬戶,經設區的市級及以上公安機關認定並納入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交易風險事件管理平臺“涉案賬戶”名單的,銀行和支付機構中止該賬戶所有業務。

銀行和支付機構應當通知涉案賬戶開戶人重新核實身份,如其未在3日內向銀行或者支付機構重新核實身份的,應當對賬戶開戶人名下其他銀行賬戶暫停非櫃面業務,支付賬戶暫停所有業務。銀行和支付機構重新核實賬戶開戶人身份後,可以恢復除涉案賬戶外的其他賬戶業務;賬戶開戶人確認賬戶為他人冒名開立的,應當向銀行和支付機構出具被冒用身份開戶並同意銷戶的聲明,銀行和支付機構予以銷戶。

(三)建立對買賣銀行賬戶和支付賬戶、冒名開戶的懲戒機制。自2017年1月1日起,銀行和支付機構對經設區的市級及以上公安機關認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購買銀行賬戶(含銀行卡,下同)或者支付賬戶的單位和個人及相關組織者,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虛構代理關系開立銀行賬戶或者支付賬戶的單位和個人,5年內暫停其銀行賬戶非櫃面業務、支付賬戶所有業務,3年內不得為其新開立賬戶。人民銀行將上述單位和個人信息移送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並向社會公佈。

(四)加強對冒名開戶的懲戒力度。銀行在辦理開戶業務時,發現個人冒用他人身份開立賬戶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並將被冒用的身份證件移交公安機關。

(五)建立單位開戶審慎核實機制。對於被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以及經銀行和支付機構核實單位註冊地址不存在或者虛構經營場所的單位,銀行和支付機構不得為其開戶。銀行和支付機構應當至少每季度排查企業是否屬於嚴重違法企業,情況屬實的,應當在3個月內暫停其業務,逐步清理。

對存在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對單位經營規模及業務背景等情況不清楚、註冊地和經營地均在異地等異常情況的單位,銀行和支付機構應當加強對單位開戶意願的核查。銀行應當對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面簽並留存視頻、音頻資料等,開戶初期原則上不開通非櫃面業務,待後續瞭解後再審慎開通。支付機構應當留存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開戶時的視頻、音頻資料等。

支付機構為單位開立支付賬戶,應當參照《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3〕第5號發佈)第十七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等相關規定,要求單位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並自主或者委托合作機構以面對面方式核實客戶身份,或者以非面對面方式通過至少三個合法安全的外部渠道對單位基本信息進行多重交叉驗證。對於本通知發佈之日前已經開立支付賬戶的單位,支付機構應當於2017年6月底前按照上述要求核實身份,完成核實前不得為其開立新的支付賬戶;逾期未完成核實的,支付賬戶隻收不付。支付機構完成核實工作後,將有關情況報告法人所在地人民銀行分支機構。

支付機構應當加強對使用個人支付賬戶開展經營性活動的資金交易監測和持續性客戶管理。

(六)加強對異常開戶行為的審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銀行和支付機構有權拒絕開戶:

1.對單位和個人身份信息存在疑義,要求出示輔助證件,單位和個人拒絕出示的。

2.單位和個人組織他人同時或者分批開立賬戶的。

3.有明顯理由懷疑開立賬戶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

銀行和支付機構應當加強賬戶交易活動監測,對開戶之日起6個月內無交易記錄的賬戶,銀行應當暫停其非櫃面業務,支付機構應當暫停其所有業務,銀行和支付機構向單位和個人重新核實身份後,可以恢復其業務。

(七)嚴格聯系電話號碼與身份證件號碼的對應關系。銀行和支付機構應當建立聯系電話號碼與個人身份證件號碼的一一對應關系,對多人使用同一聯系電話號碼開立和使用賬戶的情況進行排查清理,聯系相關當事人進行確認。對於成年人代理未成年人或者老年人開戶預留本人聯系電話等合理情形的,由相關當事人出具說明後可以保持不變;對於單位批量開戶,預留財務人員聯系電話等情形的,應當變更為賬戶所有人本人的聯系電話;對於無法證明合理性的,應當對相關銀行賬戶暫停非櫃面業務,支付賬戶暫停所有業務。

二、加強轉賬管理

(八)增加轉賬方式,調整轉賬時間。自2016年12月1日起,銀行和支付機構提供轉賬服務時應當執行下列規定:

1.向存款人提供實時到賬、普通到賬、次日到賬等多種轉賬方式選擇,存款人在選擇後才能辦理業務。

2.除向本人同行賬戶轉賬外,個人通過自助櫃員機(含其他具有存取款功能的自助設備,下同)轉賬的,發卡行在受理24小時後辦理資金轉賬。在發卡行受理後24小時內,個人可以向發卡行申請撤銷轉賬。受理行應當在受理結果界面對轉賬業務辦理時間和可撤銷規定作出明確提示。

3.銀行通過自助櫃員機為個人辦理轉賬業務的,應當增加漢語語音提示,並通過文字、標識、彈窗等設置防詐騙提醒;非漢語提示界面應當對資金轉出等核心關鍵字段提供漢語提示,無法提示的,不得提供轉賬。

(九)加強銀行非櫃面轉賬管理。自2016年12月1日起,銀行在為存款人開通非櫃面轉賬業務時,應當與存款人簽訂協議,約定非櫃面渠道向非同名銀行賬戶和支付賬戶轉賬的日累計限額、筆數和年累計限額等,超出限額和筆數的,應當到銀行櫃面辦理。

除向本人同行賬戶轉賬外,銀行為個人辦理非櫃面轉賬業務,單日累計金額超過5萬元的,應當采用數字證書或者電子簽名等安全可靠的支付指令驗證方式。單位、個人銀行賬戶非櫃面轉賬單日累計金額分別超過100萬元、30萬元的,銀行應當進行大額交易提醒,單位、個人確認後方可轉賬。

(十)加強支付賬戶轉賬管理。自2016年12月1日起,支付機構在為單位和個人開立支付賬戶時,應當與單位和個人簽訂協議,約定支付賬戶與支付賬戶、支付賬戶與銀行賬戶之間的日累計轉賬限額和筆數,超出限額和筆數的,不得再辦理轉賬業務。

(十一)加強交易背景調查。銀行和支付機構發現賬戶存在大量轉入轉出交易的,應當按照“瞭解你的客戶”原則,對單位或者個人的交易背景進行調查。如發現存在異常的,應當按照審慎原則調整向單位和個人提供的相關服務。

(十二)加強特約商戶資金結算管理。銀行和支付機構為特約商戶提供T+0資金結算服務的,應當對特約商戶加強交易監測和風險管理,不得為入網不滿90日或者入網後連續正常交易不滿30日的特約商戶提供T+0資金結算服務。

三、加強銀行卡業務管理

(十三)嚴格審核特約商戶資質,規范受理終端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網上買賣POS機(包括MPOS)、刷卡器等受理終端。銀行和支付機構應當對全部實體特約商戶進行現場檢查,逐一核對其受理終端的使用地點。對於違規移機使用、無法確認實際使用地點的受理終端一律停止業務功能。銀行和支付機構應當於2016年11月30日前形成檢查報告備查。

(十四)建立健全特約商戶信息管理系統和黑名單管理機制。中國支付清算協會、銀行卡清算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特約商戶信息管理系統,組織銀行、支付機構詳細記錄特約商戶基本信息、啟動和終止服務情況、合規風險狀況等。對同一特約商戶或者同一個人控制的特約商戶反復更換服務機構等異常狀況的,銀行和支付機構應當審慎為其提供服務。

中國支付清算協會、銀行卡清算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特約商戶黑名單管理機制,將因存在重大違規行為被銀行和支付機構終止服務的特約商戶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公安機關認定為違法犯罪活動轉移贓款提供便利的特約商戶及相關個人、公安機關認定的買賣賬戶的單位和個人等,列入黑名單管理。中國支付清算協會應當將黑名單信息移送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銀行和支付機構不得將黑名單中的單位以及由相關個人擔任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單位拓展為特約商戶;已經拓展為特約商戶的,應當自該特約商戶被列入黑名單之日起10日內予以清退。

四、強化可疑交易監測

(十五)確保交易信息真實、完整、可追溯。支付機構與銀行合作開展銀行賬戶付款或者收款業務的,應當嚴格執行《銀行卡收單業務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13〕第9號發佈)、《非銀行支付機構網絡支付業務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5〕第43號公佈)等制度規定,確保交易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可追溯性以及在支付全流程中的一致性,不得篡改或者隱匿交易信息,交易信息應當至少保存5年。銀行和支付機構應當於2017年3月31日前按照網絡支付報文相關金融行業技術標準完成系統改造,逾期未完成改造的,暫停有關業務。

(十六)加強賬戶監測。銀行和支付機構應當加強對銀行賬戶和支付賬戶的監測,建立和完善可疑交易監測模型,賬戶及其資金劃轉具有集中轉入分散轉出等可疑交易特征的(詳見附件1),應當列入可疑交易。

對於列入可疑交易的賬戶,銀行和支付機構應當與相關單位或者個人核實交易情況;經核實後銀行和支付機構仍然認定賬戶可疑的,銀行應當暫停賬戶非櫃面業務,支付機構應當暫停賬戶所有業務,並按照規定報送可疑交易報告或者重點可疑交易報告;涉嫌違法犯罪的,應當及時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十七)強化支付結算可疑交易監測的研究。中國支付清算協會、銀行卡清算機構應當根據公安機關、銀行、支付機構提供的可疑交易情形,構建可疑交易監測模型,向銀行和支付機構發佈。

五、健全緊急止付和快速凍結機制

(十八)理順工作機制,按期接入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交易風險事件管理平臺。2016年11月30日前,支付機構應當理順本機構協助有權機關查詢、止付、凍結和扣劃工作流程;實現查詢賬戶信息和交易流水以及賬戶止付、凍結和扣劃等;指定專人專崗負責協助查詢、止付、凍結和扣劃工作,不得推諉、拖延。銀行、從事網絡支付的支付機構應當根據有關要求,按時完成本單位核心系統的開發和改造工作,在2016年底前全部接入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交易風險事件管理平臺。

六、加大對無證機構的打擊力度

(十九)依法處置無證機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應當充分利用支付機構風險專項整治工作機制,加強與地方政府以及工商部門、公安機關的配合,及時出具相關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的行政認定意見,加大對無證機構的打擊力度,盡快依法處置一批無證經營機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應當按月填制《無證經營支付業務專項整治工作進度表》(見附件2),將轄區工作進展情況上報總行。

七、建立責任追究機制

(二十)嚴格處罰,實行責任追究。人民銀行分支機構、銀行和支付機構應當履職盡責,確保打擊治理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工作取得實效。

凡是發生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案件的,應當倒查銀行、支付機構的責任落實情況。銀行和支付機構違反相關制度以及本通知規定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情節嚴重的,人民銀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予以處罰,並可采取暫停1個月至6個月新開立賬戶和辦理支付業務的監管措施。

凡是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監管責任不落實,導致轄區內銀行和支付機構未有效履職盡責,公眾在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活動中遭受嚴重資金損失,產生惡劣社會影響的,應當對人民銀行分支機構進行問責。

人民銀行分支機構、銀行、支付機構、中國支付清算協會、銀行卡清算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向人民銀行總行報告本通知執行情況並填報有關統計表(具體報送方式及內容見附件3)。

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及時將該通知轉發至轄區內各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村鎮銀行、城市信用社、農村信用社和外資銀行等。

各單位在執行中如遇問題,請及時向人民銀行報告。

附件(點擊文末閱讀原文進行下載查看):

1.涉電信詐騙犯罪可疑特征報送指引

2.無證經營支付業務專項整治工作進度表

3.報告模板

中國人民銀行

2016年9月30日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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